全球热资讯!什么是自首?毒品犯罪自首有用吗?
2023-03-20 18:13:12 来源:法问
想必大家都听过“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是犯罪类影视剧中的经典台词,在现实中我国确实有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但其仅是在司法实务中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且适用前提是不存在法定量刑情节“自首”或者“立功”。作为法律明确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严重影响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受的刑罚程度,我们今天先共同了解一下自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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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什么是自首?毒品犯罪自首有用吗?
王松高律师解答:
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是自首。
自首制度,也称为自首从宽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普遍采纳的量刑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是鼓励犯罪人犯罪后改过自新、瓦解共同犯罪人、减少国家对刑事侦查等的投入,符合刑罚经济原则,历来受到重视。
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此为一般自首,也被称为普通自首。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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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高律师补充: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是为自首(1)犯罪后主动到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教育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一)形迹可疑的情况实践中,大多数案件出现,即便在行为人形迹可疑的情况下,行为人经盘问也主动交代了自己随身或随乘所携带的是毒品,在对疑似毒品物临时检验前行为人主动供述。其所携带的物品是毒品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对于有群众举报、特情或者同案行为人举报的情况 :(1)如果举报线索明确说明了实施毒品犯罪的行为人体貌特征、随乘或使用的交通工具、毒品的外包装特征、具体交易的时间、确定的交易地点甚至交易的价格和交易各方的人员、姓名等具体信息,这种情况下,被侦查机关查获的,不能认定其成立自首;(2)如果该举报线索不能明确说明实施毒品犯罪行为人的具体情况的,比如对随乘或者使用交通工具、出发时间、途经路线等语焉不详,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抓获行为人后。行为人能够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其成立自首。
王松高律师结语:
(1)日常情报获得的,由于线索比较明确,也能够明确行为人的实施犯罪的基本情况,因此不成立自首;(2)诱惑侦查情况,也不成立自首;(3)特殊技术侦查情况,一般情况下也不成立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