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夫妻间的转账,能被认定为离婚补偿款吗?
2023-07-07 11:22:40 来源:网络
【资料图】
案例
原告方女士称,其与陈先生在2017年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对离婚补偿款等问题作出约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陈先生应当从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拿出9万元作为补偿款,办完离婚手续后交付给方女士。双方办完离婚手续后,陈先生向其支付了2万元,剩余7万元没有支付。此后方女士多次向陈先生索要,陈先生均以各种理由拒绝。
陈先生辩称,不同意方女士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拿出9万元作为对女方的补偿”,但方女士在离婚后六年间都没主张过,以行为放弃了权利,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另外,2017年提出离婚之后其向方女士转账3万元(在向方雅提出离婚后曾向方雅转账1万元,加上离婚后支付的2万元)。因此方女士的请求即便未过诉讼时效,也应是6万元,而不是方女士所说的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陈先生应在离婚后向方女士支付9万元补偿款,但至今未付清。因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约定补偿款的支付期限,方女士可随时要求陈先生支付,陈先生主张方女士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信。双方争议焦点在于陈先生于2017年10月2日向方女士转账支付的1万元是否为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
法院认为,双方于2017年10月9日协议离婚,2017年10月2日双方尚未离婚,且离婚协议尚未生效,陈先生主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方女士转账的1万元为离婚补偿款,显然与事实不符,故对陈先生的抗辩,不予采信。综上,对于方女士要求陈先生向其支付补偿款7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方女士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双方离婚时未对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和逾期付款责任有明确约定,其主张的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